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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个省份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 依法依规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1 02:12 浏览:

2024年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尊龙凯时登录首页信用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方面作出规范。

至此,我国已有26个省份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

与此同时,国家层面的立法步伐也在逐步提速。

2023年9月,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要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法出台。

“法治社会是诚信社会的根基,科学立法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前提。要加快制定社会信用建设法,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更好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更突出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对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更为突出。

各地积极推广“信易贷”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与大数据开发应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如今,各地可通过接口查询涉及经营主体的14大类37项信用信息,有效推动金融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2023年上半年,河北沧县鸿翔医用包装有限公司因玻璃管原料价格持续上涨,加上资金回笼不及时,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不用任何抵押手续,仅靠纳税信用居然能贷来40万元。”作为“银税互动”的受益企业,该公司很快获得贷款,及时购进生产设备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了生产效率,成功摆脱困境。

“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应用是关键。我们打造集‘智慧监管+信用赋能+共享联动’功能于一体的‘沧智信’纳税信用服务品牌,积极开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让中小微企业在融资授信、税费服务等领域享受优惠和便利。”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负责人说。

2018年,为推动全社会信用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启动了“信易+”系列项目。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和拓展“信易+”应用场景,大力提升“信用+”惠民便企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川省部分市州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汽车租赁平台,针对守信人推出“信易行”服务,消费者基于自己的信用积分,可享受免押金模式;海南海口创新“信易+”场景应用,在行政审批服务领域试行推进“信易批”服务工作,深度应用于“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两种类型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服务过程中……各地积极拓展“信易+”应用场景,在医疗、住宿、交通、旅游等方面为守信主体提供绿色通道、折扣优惠等特色服务,让无形的信用“变现”为实惠和便利。

信用建设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相比国家层面的立法进度,地方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的步伐走得要更快一些。

2017年3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作为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综合性法规,该条例为地方社会信用立法探索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全国社会信用立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支撑。

据《法治日报》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四川、上海、河北、浙江、山东、河南、湖北、陕西、天津、广东、内蒙古、青海、重庆、江苏、吉林、海南、江西、甘肃、山西、湖南、黑龙江、辽宁、云南、贵州、广西、宁夏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省级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

这些省份对地方信用立法的名称并不一致,主要有“社会信用条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类型。比如,上海、湖南、山西等大多数省市出台的法规名称为“社会信用条例”,湖北等地的名称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辽宁、内蒙古的名称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在国家层面,相关制度也在持续完善和推进。

2022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并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2023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信用信息修复工作。

2023年9月,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

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李春临指出,要把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则立起来。研究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强化政府制定标准管理,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

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基础法律制度,要加快推动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刘俊海指出,任何诚信友好型法律法规都要体现“三升三降”的立法思维——提升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将其归零甚至变成负数,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提升守信主体的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提升受害主体的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

各地在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时,在明确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同时,还给予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专章中明确,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和褒扬守信行为,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同时,该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信用修复作出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信用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刘俊海强调,立法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很有必要,有利于预防“破罐破摔”的现象,“如果被制裁失信主体看不到希望,有可能会更不珍惜自己的信用状况,从而‘一赖到底’。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鼓励失信主体改恶向善,择善而从”。

刘俊海认为,地方立法在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作出的探索,给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全面建设诚信社会离不开公平有效的法治保障。在国家层面制定社会信用建设法,要将信用信息公开及共享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支撑。”刘俊海说。